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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桐庐县建材工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全县建材及相关行业工业企业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坚持自愿入会、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协会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桐庐县建材工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全县建材及相关行业工业企业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坚持自愿入会、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协会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行规行约,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桐庐县经济贸易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桐庐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迎春路16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和对策建议;
(三)制定并推广本行业的产品标准、行规行约、及时协调业内的劳动用工、业务纠纷等事项。组织企业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调研和产业分析,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供服务指导;
(五)有计划地组织各类业务培训,举办知识讲座;帮助企业培养和引进所需人才;开展业内产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改项目的咨询,为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六)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开展市场调研;定期不定期地听取企业对投资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政企、银企关系;
(七)负责行业统一的对外宣传工作,并积极组织企业有计划地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活动;
(八)联系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创建技术新平台、引进新技术,实行业内企业资源共享,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九)总结推广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经营者。加强自身建议,坚持“四自”工作方针;
(十)组织业内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企业的联系和合作交流,开展会员企业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主营建材相关产品的工商企业和在本行业的业务、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企业经营稳定,信誉良好,以及建材相关的部门;
(四)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六)会员企业可同时参加其他社团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信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监督和调解;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等相关资料;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监事)由3人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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