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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把伤者带到医院 竟被拘留三天

567人已浏览 时间 : 2015-04-23 07:02:02

导语:4月21日, 一位驾驶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人被桐庐警方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桐庐警方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4月21日, 一位驾驶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人被桐庐警方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桐庐警方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将伤者送至医院门口,溜了!

潘大妈,今年71岁,桐庐县江南镇人,最近住在桐庐县城子女家中。4月15日上午,她从家里出来准备到菜场买菜。途径瑶琳路附近,一辆从身后经过的电动车与她发生了刮擦。电动车在她身前两三米处停了下来,潘大妈这才发现电动车踏板上横放着一个灯箱,这个灯箱大约一米多长。

据潘大妈回忆:当时,驾驶电动车的女子下车后,帮助潘大妈站起来。但潘大妈发现自己的右膝盖被撞了之后,没有办法走路了。此时,旁边一位路人说去医院看看再说。于是,潘大妈就上了这名女子的电动车。在医院急诊室门口,驾驶电动车的女子让潘大妈先下车,说是先去把电动车停放好。潘大妈于是就站在急诊室大门等,回头发现这名女子不见了,她以为附近没有地方停车,没想到等了老半天也不见这名女子,潘大妈忍痛挪到医院电动车车棚附件,也没有这名女子的电动车。潘大妈无奈之下只能自己回家了,并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去拍了张片子,幸亏没有骨折。

理发店门口常用灯箱,线索。

“没想到她会跑,我也不懂怎么报警。”潘大妈子女下班后听说这件事,于是向警方报了案。潘大妈告诉民警:事故发生后,这名驾车撞人的女子自称是桐庐一家大型超市的员工。

警方在潘大妈所述的大型超市排查后,并未查获这名女子。回头再向潘大妈询问,才了解到一个细节:潘大妈说当时这名女子驾驶电动车时,车上横放着的灯箱,从外观上看像是理发店门口常用的那种可以旋转的灯箱。

警方随后调取监控视频寻找事故现场线索,这名女子事故前后驾驶电动车画面进入了民警视线。经侦查,4月21日上午,在这名女子电动车离开医院后的路线上,交警终于找到了一家理发店,业主就是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拘留!

理发店业主马某,女,36岁,安徽临泉人。去年来桐庐务工,之前的确在桐庐一家大型超市工作,最近开了一家理发店。

经询问,马某承认当天驾驶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当时,她驾驶电动车到了事故现场附近时,发现对面有公交车转弯,注意力便集中在公交车上,没想到自己电动车上横放着的灯箱将老人给碰倒了。

“我们俩在去医院的路上,她说自己的腿有陈旧伤,已经很多年了。如果这次在医院住个十天半个月的,我就有点害怕了。”马某说自己是单身一人在桐庐开理发店,这次事故害怕承担后果,担心潘大妈到时候万一住院躺个十天半个月的,怕被敲竹杠。另外也觉得自己所装载的灯箱不是很硬,当时事故可能对潘大妈造成不了多大伤势,于是就骑着电动车跑了。

4月21日,桐庐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马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并处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报警!

“即使造成事故当事人有所顾虑,一旦发生事故后,千万不可逃逸,包括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选择报警。”桐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周汉明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首先要遵守交通规则,只要完全遵守了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概率就小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谨记“以人为本”的原则,及时抢救伤者,逃逸是万万不可取的,试图心存侥幸逃逸的做法,只能是加重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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