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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赐予桐庐的好环境,破坏真是犯罪

356人已浏览 时间 : 2015-06-09 07:29:07

导语:今年1月1日,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对此,李克强总理指出,治理的要害就是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

今年1月1日,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对此,李克强总理指出,治理的要害就是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

桐庐如此好的生态环境,加上史上最严的法律出台,环保和公安部门当然是双剑合璧,开展环保“零容忍”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铲除试图挑战环保红线的“糊涂虫们”。



数据证明,桐庐的确是还有不少个人和企业处于迷糊状态啊!县环保部门通报,今年1至5月,桐庐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60起,罚款244万元,比2014年全年查处案件数多21起。


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起


主要表现为: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等污染因子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


2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20起


主要表现为:废水或者大气防治污染设施未经审批擅自停用、闲置,或药剂未加、废气吸收液未及时更换等。


3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9起


主要表现为: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未经环保审批,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建设项目虽经环保审批,但是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4违反固体废物方面规定的违法行为:5起


主要表现为:对生产产生的固废,没有按照《固废法》相关规定处置;无资质接受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


5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3起


主要表现为:排放的污染因子的浓度、数量、总量、方式等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6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的违法行为:2起


主要表现为:生产废水通过雨水沟排放、或者擅自设立排污口排放废水等行为。


7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1起


主要表现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安装、规避监管的排放管道;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地点非法排放的。这种违法行为主观方面极其恶劣,危害极大。环保部门不仅进行处罚,同时将移送公安,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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